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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亚木沟(660公里,车程约7小时)—住宿地 导游将于出团前一天20:00前通知客人出团信息,请保证通讯正常! 早上市区指定地点集合出发,乘车经南道高速公路前往游览【亚木沟】(游览时间不低于1小时),亚木沟位于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境内,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国十大避暑名山)脚下,太平河(贵州省著名风景名胜区)岸边,是梵净山生态文化旅游的重点卫星景点。亚木沟总长50公里,沟里气候宜人,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在17°C左右,空气负离子浓度高,具有天然氧吧的美誉。亚木沟自古就被誉为“贵州第一沟”,是贵州旅游、游览贵州标志性景点的地之一。亚木沟生态旅游区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游毕乘车到住宿地,晚上入住酒店。后乘车入住宾馆休息。
游客健康承诺
自费安排补充协议书 甲方(旅行社): 乙方(旅游者): 为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及满足不同旅游者的需求,旅行社在不影响正常旅行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旅行社可提供自费景点(娱乐)项目供旅游者自行选择参加。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需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在本次旅行过程,本旅行社应旅游者(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旅游购物场所,具体约定如下: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方可;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2、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均需确认是在不影响团队正常行程安排或不影响同团其他旅游者(即需妥善安排不前往购物场所的旅游者)的前提下方可。 3、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甲方承诺该购物场所(有合法经营所售商品资质)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4、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购买。 5、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6、购物场所同时向本地公众开放且价格与当地市场均价差异不大的场所如购物一条街、奥特莱斯、连锁(百货)超市、免税店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7、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相关约定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方可;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不得有任 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2、本协议约定上述自费旅游项目若未达到约定最低参加人数的双方同意以上自费旅游项目协议条款不生效且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3、上述自费旅游项目遇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有权解除,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实际费用后(如团队优惠政策或国家优惠政策),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签署本协议前,旅行社已将自费项目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如跳伞、跳水、潜水、攀岩、漂流等高风险活动)旅游者应根据身体条件谨慎选择,旅游者在本协议签字确认视为其已明确知悉相应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并自愿承受相应后果。 5、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参加的自费旅游项目费用缴纳方式为: □如在旅行途中发生的其费用直接交带团导游;□如在旅行途中发生的其费用直接由旅行者本人付费。 6、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参加的自费旅游项目,如甲方违反上述第二条第1、2点约定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团队行程结束30天内向组团社要求退回自费款项,组团社需无条件退回旅游者自费旅游项目费用。 7、旅游者参加非旅行社安排且是在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自费旅游项目导致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参照旅游法第七十条款。 三: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受组团社及地接社委托该团导游为甲方授权签字代表,乙方为旅游者本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签名)。 旅游购物安排补充协议书 甲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需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在本次旅行过程,本旅行社应旅游者(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旅游购物场所,具体约定如下: 一、购物场所简述及安排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方可;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2、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均需确认是在不影响团队正常行程安排或不影响同团其他旅游者(即需妥善安排不前往购物场所的旅游者)的前提下方可。 3、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甲方承诺该购物场所(有合法经营所售商品资质)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4、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5、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6、购物场所同时向本地公众开放且价格与当地市场均价差异不大的场所如购物一条街、奥特莱斯、连锁(百货)超市、免税店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7、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关于退换货 1、本协议约定下旅游者在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购买的产品,如旅游者有退换货要求时需将产品及售卖单据提交甲方或组团社,甲方或组团社有协助乙方退换货的责任和义务。 2、对于旅游者退换货要求为在货品退货约定期限内(请务必购买时确认货品退换货要求,具体退换货流程均以购物场所书面确认为准),其中食品及化妆品类产品退换货时需保持其外包装完好,其他类产品则需保留产品外包装。 四、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受组团社及地接社委托该团导游为甲方授权签字代表,乙方为旅游者本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签名)。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合同实际签名者为签约代表,该代表应将合同各种信息(包括补充协议书、出团通知书、安全须知等)如实全面告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其他合同当事人与该代表对本合同及各种信息(包括补充协议书、出团通知书、安全须知等)具有同等知悉程度。 我已阅读以上行程、提示和补充协议书,并完全理解和同意,已收到《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旅游维权手册》。 甲方: 旅行社(必须签字) 乙方(旅游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电话: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 旅行社申明: 以上《旅游行程单》内容为合同附件部分,旅行社已提请旅游者签约代表对本《旅游行程单》所有内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旅游者签约代表的要求对本《旅游行程单》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签约双方对本《旅游行程单》的含义认识一致,旅游者签约代表认同并接受本《旅游行程单》的全部内容。旅游者签约代表承诺按旅行社要求及时将本《旅游行程单》的所有内容如实告知全体旅游者。 本人已详细阅读此行程,同意并遵守旅行社安排,此文代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同意请签名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 |